2007年10月15日,加拿大衛生部宣布收到一份申請,要求準許乙酰磺胺酸鉀(Acesulfame-potassium)、三氯蔗糖(sucralose)或兩種甜味劑的混合物用于標準水果罐頭,包括蘋果、桃、梨、菠蘿、柚子、溫州蜜柑罐頭及非標準水果罐頭,包括什錦水果及熱帶水果沙拉罐頭。這些產品內乙酰磺胺酸鉀(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的最高使用限量分別為0.007% 和0.025%。對現有數據的評估結果支持這些罐裝水果罐頭按規定標準單獨使用或混和使用兩種甜味劑的安全有效性。
這類甜味劑的使用有利于消費者與業界,它提供了一種有助于降低水果罐頭內糖含量的增甜劑替代物,因此,加拿大健康部建議修訂食品藥物法規,準許按0.007%的最高標準使用乙酰磺胺酸鉀(Acesulfame-potassium),0.025%的最高標準使用三氯蔗糖(sucralose),或混合用于非標準第B.11.101節規定的水果罐頭。
在履行正式修改法規程序的同時,作為提高協調機制的應變能力,特發布本臨時營銷許可(IMA),準許乙酰磺胺酸鉀(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作為甜味劑按以上最高標準直接用于蘋果、桃、梨、菠蘿、柚、溫州蜜橘、什錦水果及熱帶水果沙拉罐頭。
本擬定協調修訂將含乙酰磺胺酸鉀(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甜味劑的準許銷售措施。安全評估支持修訂的措施,對經濟與環境的影響較小。因此,本協調修訂措施可直接獲得最終批準,并公布于加拿大官方公報部分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