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泰國公共健康部宣布擬定了有關營養補品(No。 2)的草案,撤消公共衛生部(MOPH)有關10(9)項下標簽的第293號通報(B。E。 2548 (2005),改為以下規定:用與背景反差的彩色粗體字母標注:“(9) 清晰易讀的內容”“5組食品按合理比例食用”及“無預防和治療功效”。本規定實施之日前批準的食品標簽上的生產廠家與進口商應在1年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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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泰國公共健康部宣布擬定了有關營養補品(No。 2)的草案,撤消公共衛生部(MOPH)有關10(9)項下標簽的第293號通報(B。E。 2548 (2005),改為以下規定:用與背景反差的彩色粗體字母標注:“(9) 清晰易讀的內容”“5組食品按合理比例食用”及“無預防和治療功效”。本規定實施之日前批準的食品標簽上的生產廠家與進口商應在1年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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