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在《聯邦紀事》上刊登通告,修訂植物產品進口聲明實施時間表。根據規定,植物及植物產品(包括木及木制品)進口商于輸入產品時須提交一份聲明,內容包括植物的品種、進口植物的價值與數量及植物的原產地名稱。由于奧巴馬政府決定評估所有新法規,進口聲明實施時間表修訂案因而延遲出臺。
該份植物產品進口聲明實施時間表的內容與原先未公布的版本一樣。進口聲明規定從2009年4月1日起分3個階段實施。
美國農業部在其網站提供聲明表格,表格已于2008年12月15日起受理。
第一期從200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進口聲明規定施用于編號第44章的下列項目:4401(薪柴)、4403(原木)、4404(箍木、橛、樁及尖樁)、4406(鐵路或電車路枕木)、4407(縱鋸或削、切片的木)、4408(制飾面板用薄板)、4409(經連續造形的木)、4417(木制工具、工具把手及掃帚把手)、4418(建筑用細木工及粗木工制品)。
第二期從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除第一期所列的項目外,進口聲明規定并施用于編號第44及47章的下列項目:4402(木炭)、4405(木絲)、4410(碎料板)、4411(木質纖維板)、4412(膠合板、單板飾面板)、4413(強化木)、4414(木框)、4415(木制包裝箱、盒、板條箱、圓桶)、4416(木桶、琵琶桶、大木桶及木盆)、4419(木制餐具及廚房用具),4420(鑲嵌木、木盒及木制小雕像)、4701(機械木漿)、4702(溶解級化學木漿)、4703(硫酸鹽化學木漿)、4704(亞硫酸鹽化學木漿)及4705(經機械和化學制漿程序獲取的木漿)。
第三期從2010年4月1日至9月30日。除了第一及第二期所列的項目,進口聲明規定并施用于編號第44、48及94章的下列項目:4421(其他木制品)、4801(新聞紙)、4802(未有涂層的書寫紙)、4803(廁紙或面紙)、4804(未涂層的牛皮紙)、4805(其他未涂層的紙及紙板)、4806(植物羊皮紙等)、4807(復合紙及紙板)、4808(瓦楞紙及紙板)、4809(復寫紙)、4810(經涂層的紙及紙板)、4811(涂層紙,但4803、4809或4810項內所描述的貨品除外)、9401.69(有木框架的座椅)、9403.30(辦公室木家具)、9403.40(廚房木家具)、9403.50(睡房木家具)、9403.60(其他木家具)及9403.90.70(木家具零件)。
美國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表示,現行實施時間表即使有任何修改或增補,也只會針對第二或第三期,并會至少提前6個月通知。該局表示,聲明規定適用于進口產品,但不適用于通常伴隨該產品的雜項物品,例如吊牌、標簽、說明書及保用卡;此外,聲明規定只針對正式消費品進口,涵蓋大部分商業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