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通過一項關于化學物質和混合劑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法規議案。新法規對化學物質的分類及標簽的準則或責任做出規定,填補了《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法規》(簡稱REACH法規)具體化學物質分類及標簽內容的缺失,并與其相輔相成,共同構筑歐盟抵御危險化學品的綠色壁壘。
新法規重點對化學品分類的方法、要求及時間限定等進行了解讀。標簽方面,須提供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電話,可以識別物質或混合劑的資料、危害標志、危害聲明、提防聲明,以及有關危害的補充資料。新法案設有過渡期,法案生效后,物質重新分類的限期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劑為2015年5月31日。現時有關化學品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指令(Di?鄄rective 67/548/EEC和Directive 1999/45/EC)將于2015年6月1日撤銷。過渡期間,企業可采用現行法規或新法規描述的分類及標簽制度。在REACH法規和化學品分類、標簽及包裝法案的共同影響下,我輸歐化工及下游輕工、紡織、機電等產品出口又將面臨新一波“綠色考驗”,出口成本將普遍提高。
為不影響出口,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及時掌握歐盟最新動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該法案。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方式從整體上對不同種類化學品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和儲存分類進行嚴格管理,尤其要把握好化學品危害級別,以及相關危害類別和對身體、健康、環境構成危害的準則,確保輸歐產品的化學物質分類及標簽符合歐盟要求;另一方面,在生產過程中加強質量控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嚴格管理使用,堅決取締危害化學物質的使用,積極加強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風險防范體系建設,最大程度地減少法規對出口產品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