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發布關于《畜產品加工法案》的部頒法令修正案。
新近的關于《畜產品加工法案》的部頒法令修正案要求經營肉類和肉類副產品的肉類經銷商:
1 在顯示板上標示或說明關于產品的下列各項:肉的種類、原產地、各部分的名稱、肉的等級、屠宰場的名稱(只適用于國產的肉類)、動物識別碼(只適用于國產的牛肉)、提單(BL)號(只適用于進口的牛肉);
2 保存下列交易信息記錄:肉的種類、原產地、各部分的名稱、肉的等級、屠宰場的名稱(只適用于國產的肉類)、動物識別碼(只適用于國產的牛肉)、提單號(只適用于進口的牛肉);
3 向顧客提供帶有下列詳細信息的收據或交易票據:肉的種類、原產地、肉的等級、動物識別碼(只適用于國產的牛肉)、提單號(只適用于進口的牛肉)
經修訂的部頒法令已經自公布日起生效,但涉及肉的種類和動物識別碼的規定將自2009年6月22日起生效。另外,關于屠宰場的名稱和提單號事宜同樣也延期至2009年6月22日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