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宣布對英國產豬及其生產物的進口衛生條件進行修訂。
主要內容:
1.在英國出口產品裝船前一年間不能發生口蹄疫,兩年間不能發生水皰性口內炎.豬水皰病,三年間不能發生牛疫、非洲豬瘟(案內第2條1.)。
2.向韓國出口的豬必須在英國國內接受30天以上的隔離檢疫(案內第3條)。
3.向韓國出口豬肉的出口作業廠必須是通過韓國政府實地考察過的或是通過其外的方法認可的地點(案內第14條1.)。
4.出口的豬肉必須是由出口國政府獸醫部門實施活體、解體檢查結果健康的豬生產的合格的食用豬肉(案內第15條1.)。
5.在進口檢疫過程中若發現有進口衛生條件不合格的事項要對該產品進行退回或銷毀處理(案內第21條)。
從通告發布之日起到2009年2月4日為止,對通告有意見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可提交意見書到農林水產食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