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設在國家質檢總局的中國WTO/TBT通報咨詢中心消息:阿根廷國家食品委員會2008年10月1日發布修訂阿根廷食品法典關于礦泉水的第XII章第985和988條的決議草案。
據了解,該草案修訂了阿根廷食品法典第985條以包括對某些礦泉水成分如銻、鎳、溶解臭氧、溴酸鹽、三溴甲烷的濃度限制,并更新了對砷、鎘、鉛和錳規定的最大許可限制。還修訂了食品法典第988條中,氟化物濃度超過1.5mg/l的礦泉水應以清晰的字體在顯著位置顯示警告“不適合7歲以下嬰幼兒消費”等內容。
該決議擬批準日期: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擬生效日期: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之后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