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影響,《食品安全法草案》成為焦點,立法機關坦言草案多處修改就是要堵三鹿奶粉事件的漏洞,而且還要再次審議,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審通過”,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可見一斑。為了封堵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漏洞,《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有針對性地進行了8處修改,旨在進一步織牢、織密食品安全這張“大網”。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點是如何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三鹿奶粉事件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問題,主要集中在8個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攤販的管理、食品添加劑的監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檢驗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
加大監管力度遏制權力不作為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衛生、農業、質監、工商和食品藥監部門依法各司其職,責權分明。
草案中規定生產經營者負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同時,明確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監管負總責。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一年內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草案中明確強化了生產經營者和政府部門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不過業內人士提出,還有待于出臺相關的條例細則,上下應該對應起來,建立一個縱向監管到底、橫向監管到邊的全方位、廣覆蓋的管理體系。還有網友指出,必須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特別執法督察隊,協調督促各執法部門,查辦危害全國或范圍較大的惡性食品違法事件,發現一起,嚴辦一起。依法嚴辦,邪惡勢力自危,百姓利益方可保證。
強化風險監測和評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國務院決定廢止1999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有關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內容。此次草案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有關人士表示,食品檢驗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監管部門不能放棄自己的責任。在質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應該一視同仁,對大品牌的監管甚至應更嚴,因為品牌產品影響力越大,受影響的人也就越多。
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的檢測和評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援認為,對風險的檢測和評估是預防風險發生的一種技術性、基礎性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預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話,問題可能就不會蔓延到這么嚴重的程度,造成這么大的損失。所以,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這種前瞻性的監控制度,應該和后續的檢驗制度、風險監測制度之間有一個對接。
草案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同時草案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檢驗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加大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及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等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有關人士指出,草案的法律責任偏輕,難以對違法者起到威懾作用。參與審議該草案的朱永新委員說,目前草案中絕大多數的條款規定的處罰力度太輕,比如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是“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而不是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拒不改正的,處罰也太輕。
品牌營銷專家李志起認為,這樣的經濟制裁力度,談不上從嚴、從重,而且也沒有根據企業的大小不同區分對待。現在中國食品注冊企業幾十萬家,年銷售額從幾十萬元到數億元都有,如處罰太輕,就失去警世意義。
參與審議的委員建議提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的力度,加重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使其得不償失。犯一次法不僅僅是吊銷營業執照,還要讓其傾家蕩產,這樣才能對違法者產生威懾作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正在進行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強調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責任,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
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同時,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一章中也對召回制度作了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據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進行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針對食品添加劑問題,草案立出新規,只有被衛生部門證明是必要的,并且對人體無害的添加劑,才能加入食品中,衛生部門還會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范圍和用量標準適時做出調整。舉報制度在草案中也得到肯定,衛生、質檢、工商等部門要對舉報人及時回應。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草案還透露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將會出臺,該標準將由國家衛生部門制定。此前農產品、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等諸多行業各自的標準將被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