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培訓質量管理規范(送審稿)
本文件規定了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基本條件、培訓管理、檔案管理等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活動過程
的質量管理。其他類型的安全生產培訓可參考執行。
注1:本文件所稱特種作業人員不包括“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注2:本文件所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由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明確。
注3: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本文件中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簡稱為“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