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管理要求和監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養殖品種和規模達到本文件3.1條規定的實驗動物、藥用動物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養殖品種或規模未達到本文件3.1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飼養體育賽用動物、伴侶動物、陸生野生動物的養殖(繁育)場。但前述場所可自愿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