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標準執行。
摻燒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各類鍋爐或工業爐窯,當摻加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的30%時,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