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照共享應用規范(編制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提出立項,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2022 年12 月23 日,《電子證照共享應用規范》列入《2022 年度第二批長三角區域統一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滬市監標技〔2022〕552 號)。標準由上海市數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共同歸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