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取水許可核驗報告編制導則(試行)(編制說明)
取水許可核驗是取水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前的重要環節,是落實取水許可的重要手段。《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由相關材料匯編而成的取水許可核驗報告是取水許可現場核驗的技術依據。當前無專門針對取水許可核驗報告編制的標準,取水許可核驗報告編制的形式、內容、深度、質量參差不齊,新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要求未充分反映,難以滿足新形勢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核驗要求,迫切需要開展相關標準編制工作,填補行業標準空白,補齊水利行業強監管“短板”,為取水許可核驗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