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地理標志產品 江青梅酒(編制說明)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管理規范。”同時結合“江青梅酒”生產工藝、產品理化特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等內容均需要標準加以規范的實際,成都市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制定《地理標志產品 江青梅酒》并牽頭成立了《地理標志產品 江青梅酒》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具體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