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1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雙方需簽訂委托合同,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那么,在委托加工業務模式下,消費者如何通過產品標簽追溯到產品的生產者信息,銷售者如何標示委托雙方的信息,委托加工產品只需標注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的一方名稱還是需要標注雙方名稱?食品伙伴網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總結得出: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