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非發電鍋爐。使用型煤、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農林固體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