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制造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酒類制造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酒類制造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對于入河排污口,若其僅接納適用本標準的企業廢水且完全未混入適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廢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也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