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4] 49號)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