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四種元素的原子熒光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中砷(As)、硒(Se)、鉍(Bi)、銻(Sb)的測定。
當環境空氣采樣量為144 m3 時,消解液定容體積為50 ml 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1 ng/m3~0.8 ng/m3,測定下限為0.4 ng/m3~3.2 n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量為48 m3,消解液定容體積為5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0.3 ng/m3~2.4 ng/m3,測定下限為1.2ng/m3~9.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量為0.600 m3 時,消解液定容體積為100 ml 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1 g/m3~0.5 g/m3,測定下限為0.4 g/m3~2.0 g/m3。詳見附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