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積雪草提取物的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有機醇或水或二者按適當制成的混合液體為溶劑,從傘形科植物積雪草 Centella asiatica(L.)Urb 的干燥全草經加工制成的用于化妝品原料的積雪草提取物。其主要活性成分為積雪草總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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