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金櫻子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經查詢,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英文: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CAC)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標準 CODEX STAN192-1995(2017修訂版)、美國《食品化學品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簡稱FCC)、歐盟9436/EC指令、日本《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等均未將金櫻子棕列為可使用色素,此外,加拿大、俄羅斯、中國香港、中國臺灣也未將金櫻子棕列為可使用色素。
中國澳門將金櫻子棕列為可以使用的色素,但未規(guī)定其使用范圍和使用限量。我國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guī)定了金櫻子棕可作為著色劑使用,并規(guī)定了其在糕點、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碳酸飲料、配制酒等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分別為0.9、1.0、1.0、0.2g/kg,且用于固體飲料時按稀釋倍數(shù)增加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