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一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發酵工藝)生產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農副食品加工工業一淀粉工業》(HJ860.2),發酵酒精、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產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酒、飲料制造工業》(HJ□口口),均不適用于本標準。
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