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管理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腸衣加工和蛋品加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企業間接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本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進行商定的須滿足本標準5.3的要求,同時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