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的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充實: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補充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新《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為,增加規定了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的處罰;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杭州市下一步將做好對全市定點屠宰廠(場)的調查摸底和整頓提高;同時加強對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監管;加大對私屠濫宰、未檢肉、病害肉交易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肉品流通秩序,凈化肉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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