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2009年3月5日發布G/TBT/N/BHR/113通報,標題為:山羊奶。內容主要有:本技術法規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山羊奶"第7和第9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制要求。規定如下:巴氏殺菌、超高溫殺菌及殺菌山羊奶應包裝在能夠防止污染的適當、衛生容器內。不允許包裝及銷售直接消費的鮮山羊奶。草案還規定了標簽要求,如:產品名稱(山羊奶)、按脂肪含量劃分的產品類型(全脂、低脂或脫脂)、按熱處理劃分的產品類型(巴氏殺菌、超高溫殺菌或殺菌)、脂肪及固體脂肪凈含量、貯存方法等。
擬批準日期:待定,擬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見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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