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
2007年 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規定調整如下,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2008年12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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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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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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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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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四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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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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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總脂肪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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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山被孢霉
(Mortierlla alpina)
以純花生四烯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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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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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兒童配方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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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碳六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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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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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占總脂肪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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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雙鞭甲藻
金槍魚油
以純二十二碳六烯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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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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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配方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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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兒童谷類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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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