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4:2007 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能力認可準則
被
CNAS-CL04:2010 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能力認可準則代替
本準則規定了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證明其運作能力時必須遵循的通用要求,只有符合這些要求才能被承認有能力進行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生產。
本準則適用于CNAS 對評定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能力的認可活動,也可作為標準物質/標準樣品提供者建立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的指南。
本準則規定了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應遵循的質量體系要求,作為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總體質量保證程序的一部分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