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13.3-2010 壓力鍋
CCGF 213.3-2010 壓力鍋
本規范適用于壓力鍋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公稱工作壓力為50kPa~120kPa,容積不大于18L的不銹鋼壓力鍋和鋁及鋁合金壓力鍋。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原因(或情況)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