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旨在規范獸醫學檢測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學、準確,同時也有助于實驗室項目申請和評審組實施認可評審時,對相同能力表述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1.2 本文件規定了獸醫學檢測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表述的通用要求。獸醫學檢測領域包括但不限于從事動物疫病檢測、獸用生物制品評價、實驗動物質量及環境檢測、動物實驗、生化指標測定、遺傳與繁育檢測、病理學檢查、毒理學評價、動物物種鑒定等獸醫學檢測以及質量控制活動。同時,從事獸醫學相關領域檢測實驗室亦可參照使用。此外,實驗室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同行評審的組織部門、認可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等亦可采用本文件在確認或承認實驗室能力時參考使用。
1.3 本文件提到的認可能力范圍中的檢測標準應包含具體的檢測方法。對于未包含具體檢測方法的專業工具書等,必須與實驗室細化、確認的標準操作程序(SOP)共同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