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運行、監測和廢物貯存、配伍及焚燒處置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不包含專用多氯聯苯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與施工、竣工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建成后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
已發布專項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專用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執行其專項標準。
危險廢物熔融、熱解、氣化等高溫熱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無專項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