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及類似器具、電玩具以及電動工具的電磁抗擾度。對接至相線和中線的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對其他器具,則不超過480 V。器具里可裝有電動機、電熱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電氣線路或電子線路。它可以由市電、變壓器、電池或其他電源供電。
本部分也適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擾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輕工業場所和農場的非專業人員使用的器具,只要它們包含在GB 4343.1范圍內。此外還適用于:家用和餐飲用的微波爐;射頻能量加熱的烹飪灶臺和烤箱;(單個或多個區域)感應炊具;裝有從紫外線到紅外線(包括可見光)輻射器的個人護理器具;為本部分范圍內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電源和電池充電器。
2.本部分不適用于:照明用設備;專門設計用于重工業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裝在建筑物上的電氣裝置部件(如保險絲、斷路器、電纜和開關);打算在特殊電磁場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強電磁場(例如廣播發射站附近),或電網產生強脈沖的地方(例如發電站內);廣播和電視接收機、音視頻設備以及除玩具以外的電子音樂裝置;醫療電氣裝置;個人計算機和除玩具以外的類似設備;無線電發射機;專門設計用于車輛的器具; .嬰兒監護系統。
3.抗擾度要求的頻率范圍覆蓋0 Hz~400 GHz。
4.與器具安全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而屬于其他標準,如GB4706系列。對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試驗為目的而模擬的電路故障運行),本部分不予以考慮。
注:船上或飛機上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
5.本部分目的是規定范圍內的器具抗擾度要求,它包括連續的和瞬態的、傳導的和輻射的電礅騷擾以及靜電放電。
這些規定體現了電磁兼容性抗擾度的基本要求。
注:在特殊情況下,騷擾電平可能超過本部分規定的試驗值。在此場合下,可能需要采取特別的減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