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的信息發布、建設、運維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的相關方,包括:
a) 負責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與維護管理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b) 開展電子商務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商戶;
c)為電子商務提供在線或離線監管的相關方;
d) 其他相關方。
本文件不適用于下列活動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
a)金融類產 品和服務;
b)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
注:本文件中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涵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