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1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稿)
本標準代替
GB 13271-200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新建鍋爐自2014 年7 月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 以上在用熱水鍋爐自2015 年10 月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 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自2016 年7 月1 日起執行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自2016 年7 月1 日廢止。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