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的基本要求、設計要求、施工要求、質量驗收、運行與檢維修、報警管理與優化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
本文件不適用于下列情況下構成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a)城鎮燃氣;
b)地下水封洞庫、地下氣庫;
c)危險化學品廠外運輸(包括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的中轉倉儲、站場;
d)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倉儲經營;
e)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