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工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的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