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的如下類型家用和類似用途廚房電器:
以電熱元件或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額定功率不大于 2 200 W 的電飯鍋;
b)具有自動控制工作壓力能力,以電熱元件或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額定功率不大于2 200 W、額定容積不超過 10 L,額定蒸煮壓力為 40 kPa~140 kPa(表壓)的電壓力鍋;
c)額定功率不超過2200 W的電燉鍋及電燉盅;
d)可通過握持手柄并傾斜壺身的方式從壺嘴倒水、僅用于煮水并將水加熱至沸點且無自動注水功能的電水壺;
e)一個或多個加熱單元的電磁灶,每個加熱單元的額定功率為 700 W~3 500 W;
f)最大額定輸入功率在 2 500 W 及以下,利用頻率為 2 450 MHz 的 ISM 頻段電磁能量以及由電阻性電熱元件加熱爐腔內(nèi)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爐,包括組合型微波爐。
本文件不適用于如下類型的廚房電器:
商用電磁灶、工頻電磁灶和凹灶;
商用微波爐、工業(yè)微波爐以及帶抽油煙機的微波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