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乳酸菌飲料的分類與命名規則、要求、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稀奶油、黃油、煉乳、牛奶、乳粉、植脂末、新鮮水果、冷凍水果、濃縮果汁(漿)、果蔬汁類及其飲料、桂花花瓣、堅果與籽類、抹茶粉、豆漿粉、可可粉、魔芋粉、藥食同源物料(包括衛法監發[2002]51號《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以及關于黨參等9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所列)中的一種或多種為主要原料,經接種一種或多種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鹽、麥芽糊精、焦糖糖漿、果葡糖漿、麥芽糖漿、白砂糖、赤砂糖、葡萄糖漿、蜂蜜、黑糖、冰糖、紅糖、食用葡萄糖、桂圓粉黑糖沖調飲品(固體飲料)、食品添加劑,經調配、均質或不均質、發酵、殺菌或不殺菌、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乳酸菌飲料(以下簡稱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