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復合食用調味油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以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棕櫚油、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油、花生油中的一種或多種)、食用動物油脂(食用豬油、牛油、雞油、魚油、鴨油、羊油中的一種或多種) 或從鮮(凍)畜、禽(豬、牛、羊、兔、雞、鴨、鵝)肉;禽(雞、鴨、鵝)副產品(皮)中提取油脂中的一種或幾種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辣椒、白胡椒、黑胡椒、花椒、八角、肉桂、丁香、小茴香、月桂葉、草果、高良姜、香茅、桂皮、肉豆蔻、砂仁、山奈、豆蔻、蓽撥、孜然中的一種或多種)、白芷、橘皮(陳皮)、蔬菜(蔥、姜、蒜、洋蔥、番茄、青椒、黃辣椒、小香蔥、白蘿卜、胡蘿卜、芹菜、香菜中的一種或多種)、芝麻、郫縣豆瓣醬、豆豉、辣椒紅、辣椒油樹脂、醬油、釀造醬油、食品用香精(香辣香精、麻辣香精、蔥味香精、蒜 味香精、番茄味香精、肉味香精中的一種或多種)、食品用香料(黑胡椒油樹脂、花椒提取物、生姜油、大蒜油中的一種或多種)、雞骨油、維生素E(抗氧化劑)中的一種或多種,經預處理、配料、炸制或不炸制、過濾或不過濾、分離、調配、包裝而成的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調味料的即食或非即食復合食用調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