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調理肉制品的術語和定義、要求,以及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畜(豬、牛、羊)、禽(雞、鴨、鵝)肉中的一種或幾種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花椒、八角、桂皮、月桂葉、香茅、白胡椒、黑胡椒、肉豆蔻、孜然、草果、砂仁、歐芹、芝麻、姜、辣椒、姜黃、芫荽中的一種或幾種)、調味料酒中的一種或多種配料,添加或不添加水、三聚磷酸鈉、焦磷酸鈉、六偏磷酸鈉中的一種或幾種,經過預制、滾揉、腌制,熱加工(蒸、煮、煎、大豆油油炸、炒但未完全熟制)或其他固形加工工藝成為基礎主料;添加以鮮(凍)蔬菜(上海青、芹菜、甘藍、番茄、胡蘿卜、紅薯、蓮菜、荸薺、辣椒、黃瓜、萵筍、竹筍、四季豆、青豆、荷蘭豆、青蠶豆、筍瓜、苦瓜、絲瓜、冬瓜、韭菜、洋蔥、蔥、大蒜、香菜、蒜苗、茴香苗、蒜薹、嫩玉米粒中的一種或幾種)、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芝麻油、葵花籽油、菜籽油中的一種或幾種)、堅果及籽類(杏仁、核桃、腰果、瓜籽、松籽仁、榛子、板栗、花生、芝麻、蓮子中的一種或幾種)、豆制品(豆腐、大豆蛋白、千張、豆腐皮、豆腐泡、腐竹、豆豉中的一種或幾種)為輔助配料,再添加食用豬油、食用鹽、食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中的一種或幾種)、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雞粉調味料、雞汁調味料、醬(郫縣豆瓣醬、蛋黃醬、黃豆醬、辣椒醬、芥末醬、沙拉醬、番茄醬、甜面醬、芝麻醬中的一種或幾種)、腐乳、咖喱粉、復合調味料(排骨粉調味料、海鮮粉調味料、牛肉汁調味料、牛肉粉調味料、火鍋底料調味料、酸辣調味料、醬香調味料、糖醋調味料、椒鹽調味料、奧爾良風味調味料、甜辣調味料、骨湯風味復合調味料、辣醬調味料中的一種或幾種),混合調配,冷卻,包裝而成的非即食調理肉制品。食用前需加熱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