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鮮(凍)豬肉產品及副產品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經屠宰加工合格的鮮(凍)豬肉或副產品[豬頭、豬蹄、豬尾、豬耳、豬舌、豬頸、豬腦、豬氣管、豬食管、豬喉頭、豬天堂、豬舌根肉、豬眼、豬內臟(豬心、豬心血管、豬肝、豬肺、豬腰、豬肚、豬小肚、豬小肚頭、豬小肚系、豬沙肝、豬胰臟、豬大腸、豬大腸頭、豬小腸、豬小腸頭、豬花腸中的一種或幾種)、豬脂、豬血、豬骨、豬皮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修整、分割或不分割、切絲(片)或不切絲(片)、切段或不切段、絞制或不絞制、包裝(定量或不定量)、冷凍或不冷凍加工而成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