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牛副產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肉牛屠宰后的牛副產品【牛心、牛肺、心管、橫隔肌、羅肌肉、小里脊、肺管、牛肝、牛腎、百葉、牛肚、沙肝、牛紅腸、大腸、盲腸、小腸、直腸、散旦、膀胱、牛胰、金錢肚、牛蹄、牛頭、牛眼睛、生舌、喉骨、生耳、生鞭、鞭根、牛蛋、脊髓、牛尾、腰油(牛腰部的脂肪)、肺油(牛肺部的脂肪)、肚油(牛肚部的脂肪)、胃腸油(牛胃腸部的脂肪)、鞭油(牛鞭部的脂肪)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分割、修整、精制漂燙(輕度加熱定型,尚未至熟)或不漂燙、速凍或不速凍、包裝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生制牛副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