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食用菌抽提物復合調味料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香菇、羊肚菌、茶樹菇、金針菇、猴頭菇、銀耳、雞腿菇、大球蓋菇、草菇、牛肝菌、杏鮑菇、平菇、黑木耳、雙孢蘑菇中的一種或多種為原料,經前處理、破碎或不破碎,水煮提取、過濾去渣、濃縮,添加生活飲用水、食用鹽、白砂糖、味精、香辛料水煮抽提物(花椒、八角、桂皮、辣椒、小茴香、月桂葉、草果、丁香、肉豆蔻水煮提取)、羥丙基淀粉、5’-呈味核苷酸二鈉、三氯蔗糖、黃原膠、食用酒精、檸檬酸、山梨酸鉀中的幾種,再經調配、熱灌裝、冷卻、包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含兩種或兩種以上調味料的非即食的食用菌抽提物復合調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