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雞粉調味料的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食用鹽、食用玉米淀粉、味精(或谷氨酸鈉)、雞肉粉(調味料)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麥芽糊精、食用葡萄糖、大米粉、食用菌及其制品、高湯(禽畜骨、肉湯)(調味料)、雞膏(調味料)、豬肉粉、牛肉粉、食用雞油、食用動物油脂、食用植物油、蛋黃粉、蛋與蛋制品、香菇粉、洋蔥粉、大蒜粉、生姜粉、香辛料、谷朊粉、大豆蛋白粉、釀造醬油、復合調味料、復合調味醬、酵母抽提物、水解植物蛋白粉、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檸檬酸、5’-呈味核苷酸二鈉、琥珀酸二鈉、乙基麥芽酚、核黃素、乙酰磺胺酸鉀、三氯蔗糖、紐甜、二氧化硅、β -胡蘿卜素、檸檬黃、日落黃、姜黃、辣椒紅、焦糖色(加氨生產、普通法、亞硫酸銨法)、梔子黃,經混合、干燥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復合調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