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豆粉及其制品的分類、要求以及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紅豆、黑豆、青豆、鷹嘴豆、蕓豆、豌豆、赤小豆、綠豆、黃豆、紅小豆、蠶豆、小豆、扁豆、豇豆中的一種或幾種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蕎麥(米)、苦蕎麥(米)、甜蕎麥(米)、燕麥(米)、藜麥(米)、紫麥(仁)、黑小麥(仁)、青稞(米)、薏仁(米)、小米、玉米、黑米、玄米、高粱(米)中的一種或幾種,經脫皮或不脫皮、清理、粉碎或研磨、篩理、添加或不添加紅甜菜粉、菠菜粉、苦瓜粉、南瓜粉、紅棗粉、山楂粉、百合粉、紫薯粉、山藥粉、魔芋粉、葛根粉、茯苓粉、猴頭菇粉、香菇粉、銀耳粉、海帶粉、小麥粉、小麥胚粉、全麥粉、谷朊粉、小麥膳食纖維粉、米胚膳食纖維粉、燕麥麩粉、大豆(分離)蛋白粉、大麥若葉青汁粉、抹茶粉、菊粉中的一種或幾種,經混合或不混合,包裝而成的非即食豆粉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