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畜禽罐頭的要求及試驗方法、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衛生要求、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畜禽肉或可食用副產品(頭、耳、蹄、尾、爪、腎、肝臟、腸、舌、心、肺、肚、骨、皮)和飲用水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鹽、醬油、雞精調味料、雞汁調味料、黃酒、冰糖、香辛料(罌粟除外)、生姜、紅棗、枸杞、懷山藥、羅漢果、人參(人工種植)、胖大海、茯苓、西紅花、當歸中一種或多種為輔料,經過清洗、修整、分切、配料、鹵制、包裝、滅菌、冷卻、外包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畜禽罐頭。(以下簡稱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