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炒制谷物雜糧及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大米、黑米、小米、紫米、糙米、紅米、糯米、高粱米、燕麥米、燕麥片、裸大麥、小麥仁、青稞、黑小麥、豌豆、扁豆、豇豆、黃豆、綠豆、黑豆、苦蕎、蕎麥、紅蕓豆、紅小豆、赤小豆、鷹嘴豆、玉米糝、薏仁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預處理、炒制,添加或不添加玉米片、花生(熟)、奇亞籽、黑芝麻(熟)、白芝麻(熟)、紅棗、核桃仁、枸杞、紫薯、山藥、香蕉干、葡萄干、蓮子、冰糖、百合中的一種或幾種,經混合或不混合、包裝而成炒制谷物雜糧及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