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沖調谷物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黑米、黃小米、燕麥、薏米中的幾種為主要原料(經炒制工藝),添加不添加黑豆(經炒制工藝)、人參(人工種植五年及五年以下)、百合、枸杞子、覆盆子、茯苓、山藥、蓮子、芡實、紅棗、山楂、麥芽、白扁豆、桑椹子、沙棘、黑芝麻、核桃仁、猴頭菇、銀耳、乳粉、咖啡粉、雞蛋粉、乳清蛋白粉、松花粉、羽衣甘藍粉、低聚木糖、陳皮、綠茶粉中的一種或幾種,再經預處理、炒制或不炒制、烘干或不烘干、粉碎或不粉碎、稱量配料、攪拌混合、包裝加工而成的沖調谷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