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調味動物油脂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豬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牛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雞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羊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鴨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鵝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修整、洗滌、絞碎、熔煉、精煉或不精煉,添加或不添加起酥油、大豆油、棕櫚油、棉籽油、椰子油、菜籽油中的一種或幾種,添加藤椒油、麻椒油、花椒油、荊芥油、蒜油、蔥油中的一種或幾種,添加或不添加丁基羥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羥基甲苯(BHT)中的一種或幾種,過濾、冷卻、包裝加工而成的調味動物油脂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