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51-2020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代替標準
DB12/ 151-2016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鍋爐房無組織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油、生物質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公告: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天津市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通告(第131號)(津市場監管標準〔202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