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982-2017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范
本標準代替DB34/T 982-2009
本標準規定了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基本要求、內容、項目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 TSG 21 規定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
a) 壓力容器由筒體和平蓋、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b) 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或者 Q345R;
c) 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 1.6 MPa;
d) 容積小于或者等于 1 m3;
e)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小于或者等于 1 MPa·m3;
f) 介質為空氣、氮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蒸氣或者上述氣(汽)體的混合氣體;允許介質中含有不足以改變介質特性的油等成分,并且不影響介質與材料的相容性;
g) 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 -20℃,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 150℃;
h) 非直接火焰加熱的焊接壓力容器(當內直徑小于或者等于 550 mm 時允許采用平蓋螺栓連接)。